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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yaoxinjiangcun的博客

 
 
 
 
 
 

广东省 肇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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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回公道,还我清白!
 
近期心愿千锤万凿出深山,烈火焚烧若等闲。粉身碎骨浑不怕, 要留清白在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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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要求迁出妻子户口遭拒状告公安机关

2009-4-12 15:11:06 阅读87 评论1 122009/04 Apr12

马先生认为妻子的户口迁入自己承租的房屋,是公安机关采信了一纸“伪造”的承诺书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在再三要求公安机关将妻子的户口强迁至原地被拒绝后,马先生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公安机关的拒绝行为违法,并责令公安将其妻子的户口迁回原地。10月1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确认公安机关不批准行为并无不当的前提下,作出了驳回马先生诉请的判决。
    马先生是龙柏四村162号102室的承租人,与蔡女士是一对再婚夫妻。2000年4月,蔡女士持盖有马先生印章的“承诺书”来到了当地派出所,请求将自己的户口迁入龙柏四村162号102室。龙柏派出所根据马、蔡系夫妻关系的特定事实,在认真审核了“承诺书”后,将蔡女士的户口迁入了马先生的房屋。该月底,蔡女士通过房屋的有关公司,买下了该房屋的产权,并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因夫妻关系不睦,马先生与儿子小马于当月提起诉讼

作者  | 2009-4-12 15:11:06 | 阅读(87) |评论(1) | 阅读全文>>

律师起诉公安机关

2009-4-12 15:01:26 阅读48 评论0 122009/04 Apr12

8月21日上午,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对户口自由迁移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错列被告”为由,驳回了原告安徽籍律师XX海要求迁户口的诉讼请求。XX海表示,是上诉还是重新起诉“正在考虑当中”。

  律师起诉公安机关

  55岁的XX海在北京当律师,已在北京工作5年并且买房,由于北京市公安机关不允许他户口迁入,而合肥市公安机关也不许其户口迁出,今年5月,他分别在北京和合肥起诉当地公安机关。XX海称:合肥市公安局三牌楼派出所对于他要求将其户口从合肥迁至北京的答复是,户口迁出地登记机关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方可办理户口迁出手续,XX海不能提供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所以不能给他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XX海认为:“虽然三牌楼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但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列其上级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为被告。”

  法院从程序上审理此案

作者  | 2009-4-12 15:01:26 | 阅读(48) |评论(0) | 阅读全文>>

三秦都市报 - 2008-12-21

  本报安康讯(记者吴琛蔡建国)

安康市汉滨区民政局社会事业股股长赵承英在办理婚姻登记业务过程中,由于审核不严,竟然给重婚的村干部办理了离婚证和结婚证,被撤销职务并停查,汉滨区检察院也对其立案调查。

据了解,2008年7月,汉滨区建民镇红联村原村干部许永和在没有与原配妻子离婚的情况下,找到汉滨区民政局社会事业股股长赵承英,谎称自己已与原配妻子离了婚,需办理离婚证和再婚的结婚证,并运用欺骗手段出具相关证明,赵承英审核不严,在没有见到第三方当事人的情况下,为许永和办理了离婚证和结婚证,导致许永和构成重婚罪,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汉滨区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后经初步调查,将案件移交给汉滨区检察院立案调查。

作者  | 2009-4-8 18:21:17 | 阅读(47) |评论(0) | 阅读全文>>

妻子5年后发现结婚证为假 民政局副局长被调查

2009-4-8 18:20:02 阅读63 评论0 82009/04 Apr8

 

今报新乡讯 新乡市女青年李丽遇到一件难事:5年前,自己明明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了,民政部门却查不到她当年登记结婚的档案。她想和丈夫江华(化名)离婚,法院不受理,民政局也推诿不愿管,导致她的户口没法迁回娘家。

昨天上午10时,记者见到了前来新乡县民政局讨要说法的李丽。提起自己几年来的遭遇,25岁的她泪流满面。

李丽是新乡市平原乡人。2002年,经人介绍,李丽与邻村的江华结识。2003年9月5日,李丽和江华在村主任王某的带领下来到新乡县民政局,在时任该局副局长张德松的帮助下,李丽和江华领了盖有新乡县民政局公章的结婚证。

作者  | 2009-4-8 18:20:02 | 阅读(63) |评论(0) | 阅读全文>>

《结婚证》的法律分析:婚姻登记及相关问题研究

2009-4-8 18:19:03 阅读160 评论0 82009/04 Apr8

 

【摘要】

内容提要:一张《结婚证》包含有复杂的法律关系,婚姻登记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许可。登记与否和是否受法律保护没有必然联系: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同居的婚姻关系一般不受法律保护,不受法律保护与不受法律制裁也不是一回事。登记与否和婚姻有效与无效、是否可以撤销亦没有必然联系。新《婚姻法》增加了可撤销婚姻,实践中无效婚姻还有多种情况,有关婚姻登记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亦大量存在。婚姻登记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婚姻的监控与治理,登记机关应该加强监督检查,勇于同各种违犯婚姻法与不道德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

作者  | 2009-4-8 18:19:03 | 阅读(160) |评论(0) | 阅读全文>>

男女双方自愿由父母代领结婚证的行为有效吗?

2009-3-20 14:00:20 阅读128 评论0 202009/03 Mar20

 

时间:2008-06-28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同志:

 

  李某(男)与钟某(女)恋爱期间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因在家乡的父母抱孙心切,于是钟某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其父母同李某领取了结婚证,委托书也交给婚姻登记机关。后由于双方关系恶化,钟某请求离婚,李某拒绝。钟某遂提出,自己委托父母代领结婚证的行为无效,婚姻关系亦无效。但李某认为,委托父母代领结婚证,是钟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婚证应当合法有效。请问,男女双方自愿委托父母代领结婚证的行为是否有效?

作者  | 2009-3-20 14:00:20 | 阅读(128) |评论(0) | 阅读全文>>

[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 更新时间:2007-08-03 | 收藏本文 ] 【大 中 小】

  时报7月6日讯(记者文胜)“妻子”人间“蒸发”,男青年潘某因无法离婚和再婚而状告民政局一案有了结果。近日,历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撤销结婚证。

  据潘某的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行进介绍,2004年7月,潘某经人介绍与名为“崔书珍”的女青年相识,同年9月23日,双方在历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之后“崔书珍”一直未与潘某共同生活,不久即人间“蒸发”。2005年3月5日,潘某向历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查实,与潘某领取结婚证的“崔书珍”系假名,身份证明

作者  | 2009-3-20 13:59:20 | 阅读(83) |评论(0) | 阅读全文>>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同居15年 婚姻被判无效

2009-3-20 13:57:18 阅读170 评论0 202009/03 Mar20

 

新闻日期: 2008年08月12日 15:12:51

 

       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一男子未到法定婚龄举办结婚仪式,非法同居15年。且生育两子女。后来双方口头解除同居关系,而其女友将购置的新房更换门锁据为己有,刘建国诉至法院。8月12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杜丽雯、刘建国之间的两个非婚生子女随其母杜丽雯生活,刘建国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至子女18周岁为止。

 

       1993年,21岁的刘建国经人介绍与26岁的杜丽雯认识,后同居,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但双方一直未进行结婚登记。后来,因双方性格不和,导致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2004年8月,双方口头协议,解除两人之间的同居关系,但未对子女抚养作出明确规定。

作者  | 2009-3-20 13:57:18 | 阅读(170) |评论(0) | 阅读全文>>

代领结婚证 男女双方自愿也无效

2009-3-20 13:56:19 阅读105 评论0 202009/03 Mar20

 

新闻日期: 2008年11月12日 14:58:57 

 

 读者秦女士咨询:

 

  李某与钟某自由恋爱期间,一同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经他人提醒,两人才想到应当办理结婚登记,否则怀孕生育的话,会被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罚款,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未回老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钟某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其父母同李某于2003年6月领取了结婚证,委托书也交给了婚姻登记机关。婚后,由于第三者插足,双方关系日益恶化,钟某要求离婚,被李某拒绝。有人认为,钟某委托父母代领结婚证是一种委托关系,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结婚登记应当合法有效。也有人认为,该结婚证无效,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请问,该结婚证是否有效?

 

  答:尽管

作者  | 2009-3-20 13:56:19 | 阅读(105) |评论(0) | 阅读全文>>

结婚证能否委托他人代领?

2009-3-20 13:55:34 阅读24 评论0 202009/03 Mar20

 

读者来信提问:结婚证能否委托他人代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张辉辉对此作答。

 

  问:谢某(男)与赵某(女)恋爱期间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因在家乡的父母抱孙心切,于是赵某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其父母同谢某领取了结婚证。后由于双方关系恶化,赵某请求离婚,谢某拒绝。赵某遂提出,自己委托父母代领结婚证的行为无效,婚姻关系亦无效。但谢某认为,委托父母代领结婚证,是赵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婚证应当合法有效。

 

作者  | 2009-3-20 13:55:34 | 阅读(24) |评论(0)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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